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委托广州深圳履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发行政职权的通知
粤交港口字〔2021〕31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委托广州深圳履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发行政职权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第281号),现将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广州、深圳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实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承接部门
广州港、深圳港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发行政许可,分别由广州市港务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承接。
二、交接日期
自2021年3月15日起,广州港和深圳港范围内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发行政许可事项,由你局开展受理、审核、发证等工作。当前广州港和深圳港范围内无省厅已受理需继续办理的事项。
三、管理平台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发”相关事项的业务办理,可通过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如自行开发系统,应及时、完整、准确进行实时数据交换。
四、许可文书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由你局在完成审查工作后,向行政相对人核发。厅将向你局提供加盖厅公章的空白《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由你局相关负责人在证书上签字。请你们务必加强空白证照文本的管理,确保安全使用。
五、业务管理范围
委托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发”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包含审批、换发、延期、注销、撤销等有关业务。原由部水运局、省厅在广州港、深圳港内核发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一并委托由你局管理。
六、加强监管、创新服务
(一)请按照相关“放管服”的政策要求,简化办事程序,优化组合企业专家评审与管理部门审查的流程;缩短办理时限,行政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下放前的时限。
(二)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制定现场核查细则和审核标准,编制评估保安知识和能力的试题库(不少于10套)。
(三)提升对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保安计划的编制质量,加强对第三方协助编制单位的诚信管理,建立港口设施保安管理工作的专家库。
(四)减轻企业负担,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发的审查、发证等事项不得收费。
相关办事流程、现场核查细则、审查标准、试题库、诚信管理等材料请于2021年3月20日前报省厅。
七、监督指导
你局在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向省厅反馈,厅将及时予以指导;你局的受理、审查等文书应同步抄送省厅,厅将随机对你局开展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抽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3月3日
相关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委托广州深圳履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发行政职权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td.gd.gov.cn/zcwj_n/bmwj/qtwj/content/post_32347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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