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检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0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各市交通运输局,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贺州市行政审批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具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的通知》(交办运函〔2021〕1379号)要求,为做好我区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检验工作,保障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将所属罐车委托罐体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在用罐车,一律不得通过年度审验。对罐体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罐车,交通运输部门应责令运输企业立即停止使用并在6 个月内完成整改,经复检结论仍然为不合格的,应当依法依规更换同类型罐体或者报废。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机构要加强对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罐车的罐体出厂检验证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的查验,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罐体不具有出厂检验证书的罐车,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三、我区具备可移动罐柜和集装箱检验资质机构名单(见附件2),经市场监管总局梳理核准的特种设备(压力罐车RD7)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3),取得CMA 资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及容器(罐体产品)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4)。
附件: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具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的通知
2.广西具备可移动罐柜和集装箱检验资质机构名单
3.广西经核准的特种设备(压力罐车RD7)检验机构名单
4.广西取得CMA 资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及容器(罐体产品)检验机构名单
2021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jtt.gxzf.gov.cn/zfxxgk/zcfg/gfxwj/t104828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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