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省级层面覆盖交通运输全领域的非现场执法工作指引出台!
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省级层面覆盖交通运输全领域的非现场执法工作指引。《指引》为全省交通运输系统非现场执法工作提供制度依据,指导和规范非现场执法工作,作为“重要窗口”的展示成果和“清廉交通”的有力保障。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交通运输执法案件数量居高不下,2019年全省交通执法案件达13万余件,给交通运输治理带来了很大的压力。特别是综合执法改革后,在人少事多执法要求高的现实情况下,继续依靠传统执法模式已经难以为继,必须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采用科技手段,通过数字赋能实现执法智慧化转型,实现精准高效执法。
浙江对于非现场执法的探索起步早、范围广、程度深。2009年起,杭州水路执法首先探索非现场执法。2014年起,公路治超领域逐步引入非现场执法并实现全省覆盖。2019年,省交通运输厅选择杭州、宁波、绍兴和台州路桥等4地开展非现场执法示范区建设工作并首先在相对成熟的公路治超领域形成《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指引》(浙交〔2019〕226号)等制度性成果,其中部分内容被《浙江省公路条例》吸纳,以法规形式予以固化。
在前期探索和两年试点的基础上,《指引》形成了一系列创新性工作举措,其内容包括总则、非现场执法设施设备、资料规范、资料收集录入、案件管辖、资料审核确认、违法行为告知、案件办理、资料管理和附则等十个部分并附执法事项清单范例和流程图。
该《指引》界定非现场执法设备范围,明确将固定或者移动(执法用无人机等)的视频监控设备、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设施设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船载卫星定位装置和音视频设备、船舶识别系统(AIS系统)、交通运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等纳入非现场执法设备范围;明确数据规范化标准,要求非现场执法设备产生的数据、照片、视频等资料应当要素齐全、图像清晰,符合规定的证据形式和要求,能够客观反映违法事实;解决管辖争议问题。针对非现场执法可能出现的管辖权争议问题,规定非现场执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管辖;交通建设工程领域的违法行为由按照交通建设工程分级监管办法确定的部门主管。明确涉及始发地、经过地、目的地等多个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由最先立案的主管部门管辖以及省内同一次违法超限运输行为涉及多地检测的,由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汇总每一单次检测数据综合判别确定管辖机关等确定管辖权的具体规则;提供执法事项清单范例。按照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授权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并统一编制发布执法事项清单由,清单应当包括业务类型、事项名称、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要素、证明内容等内容,特别是证据要素需要详细说明证据所应当体现的具体内容,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当事人提供便利。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明确非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非当事车辆车籍地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可代违法行为发生地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处理。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当事人无异议的案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登录网站进行自助处理。有效保障依法行政。《指引》各部分充分体现依法行政要求,如明确技术监控设备启用程序、明确资料审核标准和程序、明确无效资料的处理规则、明确当事人异议的处理方式等,最大限度避免非现场执法可能引发的行政争议。
下一步,全省将结合非现场执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与服务平台,通过信息系统实现对非现场执法的监督管理,保障依法行政。同时,开展《指引》后评估,根据实施情况对《指引》进一步修改完善。
原文链接:http://jtyst.zj.gov.cn/art/2021/2/8/art_1676377_590199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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