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航道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作者:佚名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航道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共对15项违法行为作了细化,相关内容如下:
一、涉及的法律法规
《裁量基准》涉及航道法律法规共3部。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行政法规)和《上海市航道条例》(地方性法规)。
二、编制顺序
《裁量基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顺序编制。下位法对上位法已设定的罚则重复设定罚则的,只对上位法作细化,下位法不作细化。在每个项目的具体基准划分上,按照自轻到重的顺序编制。
三、主要裁量情节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裁量基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在行政处罚法定幅度范围内进行了基准划分。主要裁量情节如下:
一是违法行为的潜在危害程度。根据交通运输部规章《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幅度的有关规定,《裁量基准》将航道等级设定为通用裁量情节,主要分为:内河四级以下航道或者通航5000吨级以下海轮航道,内河四级以上航道或者通航5000吨级以上海轮航道两个档次。如“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事项等。
二是违法行为发生的次数。对违法行为可能屡次发生的,以违法行为的发生次数作为裁量情节。如“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事项等。
三是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航道违法行为中很大一部分属于持续性违法行为,如未能及时改正,将持续威胁航道通航安全。因此《裁量基准》将是否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作为重要裁量情节,对未及时改正的,均予以从重处罚。如“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事项等。
原文链接:http://jtw.sh.gov.cn/zcjd/20201208/9edb207fc5cc43219068fd6bdbc919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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