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水运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路水运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编制背景
(一)贯彻落实上位法及自贸港建设要求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衔接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强化合同履行监管”列入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十四五”期间,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投资体量大、社会关注度高,标后履约一直是市场主体反映的堵点、痛点,亟需通过制度创新予以破解。
(二)回应行业治理新需求
当前,公路水运项目在标后履约监管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施工单位人员不到岗履职,随意变更设计方案、工程进度滞后、质量安全隐患突出等;部分监理单位履职不力,未能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建设单位监管意识不强,对合同履约情况跟踪检查不及时,导致项目建设管理混乱,影响了公路水运项目的顺利推进和建设目标的实现。这些问题对公路水运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标后履约监管,规范各方行为,制定标后履约的相关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及管理需求制定。
三、适用范围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核准或备案的我省在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标后履约监督管理。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全文包括总则、履约监管对象及范围、履约监管主要内容、履约检查与处理、监督与问责、附则(含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清单)六个章节,共三十条,涵盖合同签订、参建单位履约履职管理、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交竣工验收等标后全流程履约。
1.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和基本原则,强调了标后履约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履约监管对象及范围:明确了履约监管的主要对象及监管范围。
3.标后履约监管主要内容:对合同签订、建设程序、质量安全监管、转包违法分包、交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了规范。
4.履约检查与处理:建立健全履约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公路水运项目标后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考核结果作为信用评价和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
5.监督与问责:进一步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有效约束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履约行为。
五、相关要点
(一)“合同履约+信用监管”闭环,将合同关键条款拆分为“关键人员、主要设备、到场时间、在位状态、履职成效”5个量化指标,与信用评价、市场准入、资金支付直接挂钩,实现“履约好坏即时影响市场生存”。
(二)夯实省级监管平台监管,明确将合同签订、人员和设备履约管理、报监报建管理质量安全监督、交竣工验收等标后履约全流程纳入省级监管平台,利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定期考核+监管平台对项目生产过程全流程管理,将考核结果自动推送至省级监管平台的工程款支付审批、信用评价、招投标资格预审等模块,实现生产情况与项目支付、奖惩、信用评价联动管理,大幅减少人为干预。
(三)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以负面清单形式列出建设单位9类禁止行为,并明确“出现禁止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从业单位及责任人“双追责”,解决“谁来监管建设单位”难题,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
原文链接:https://jt.hainan.gov.cn/jdhy/zcjd/zxjd/202512/t20251205_3984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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