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案
一、案情回顾
2025年1月15日,昆山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赴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制定的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中明确将贯彻落实电子运单管理作为风险防控要点,但其自2024年7月起存在多次承运危险货物时不核对货物种类即申报电子运单、造成运单不符的情况。
二、案件处理
经查,该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违法情形,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后昆山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其给予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1、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与实际承运货物不符,可能导致司机、押运员和装卸人员对实际承运货物的特性认知不足,将作业人员暴露在未知的风险中。一旦发生事故,将无法及时采取与货种匹配的应急处置措施,甚至采取错误手段,导致事故危害扩大。
2、企业若不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风险管控措施,不仅会导致存量安全风险隐患无法得到遏制甚至恶化,增大事故风险;也会导致从业人员对安全风险管理要求的淡化弱视,进而对本岗位的安全风险不重视、不认识、不防御,发现风险隐患后没有主动报告和处置的积极性,致使事故风险的积累上升甚至扩大事故损失。
其他相关意义
1、企业未及时对本单位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级辨识,将导致无法及时、全面地掌握本单位在各个生产经营环节存在的事故风险,无法针对性采取管控措施、配置应急力量;从业人员将无法清晰了解不同区域、不同活动的实际风险及差异性,在不同风险等级的区域作业时可能使用与其风险等级不匹配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而受到人身伤害。
2、企业未及时对安全风险采取分级管控措施,将会导致较大以上风险(如危化品储罐、动火作业、关键设备失效等)持续恶化扩大;企业也无法根据风险类型、风险等级科学合理地安排相应的应急资源,致使组织开展的应急演练与安全风险防范措施不匹配,常用的应急预案、应急举措等无法应对高风险场景的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将因应急处置不科学延误救援时效,导致事故损失扩大。
四、企业管理建议
1、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企业要落实常态化风险管控教育培训,将风险辨识方法、管控措施、应急处置纳入年度全员安全培训计划,通过安全例会、班前会等方面,将本单位的安全风险等级、主要风险特征、重点岗位管控措施传达至从业人员,通过安全手册、警示牌、告知栏等形式公示风险信息,确保员工知晓本岗位风险点、等级、后果及管控要求。
2、严格履行风险管控措施:企业要对照已经编制的较大以上风险管控措施,定期自查落实情况,如针对电子运单管理,可将电子运单制作情况纳入月度安全检查内容,定期查验运单内容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存在违规修改;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要每季度至少带队组织一次落实情况检查,确保相关措施落到实处。
其他相关建议
1、完善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制度:企业应制定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的程序、方法,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岗位从业人员的风险管理责任体系,配置相适应的奖惩机制,有日常的跟进检查、有动态的监督总结、有及时的考核评价;要结合《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江苏省交通运输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苏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1 3”工作机制》等管理要求和企业实际,建立明确本单位各类型安全风险判定标准。
2、及时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企业应聚焦人员行为、设备可靠性、外部环境、管理机制等内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风险辨识评估,在工艺变更、设备更新、新项目投产、事故发生后等要及时评估新风险,明确风险等级,并根据风险等级明确相应的管控措施;“两客一危”、公共交通、内河水上交通、港口危货经营等重点企业还应当对照省级《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排查重大、较大风险,不得遗漏。
3、严格落实风险分类分级管理:企业要按照有关标准对存在的风险逐项进行分类分级,编制形成本单位的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列明风险名称、风险位置、风险等级、事故类型及后果、主要管控措施、管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实现“一企一清单”,并在交通运输部门指定数字交通统一平台线上填报。
五、安全执法指引
1、可分别询问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知晓本单位存在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及采用的风险管控措施情况,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落实情况、记录存档情况(记录哪些内容),安全风险辨识情况、是否对辨识评估出的安全风险采取分级管控的管理措施。
2、可随机抽查2-3个较大以上风险点,核验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并询问岗位从业人员是否知晓本岗位风险、管控措施及应急处置流程;可询问从业人员,是否接受过本岗位安全风险的相关培训,是否知晓本岗位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等。
3、可登录行业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验证企业填报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
其他相关指引
1、可检查企业台账资料,是否制定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制度内容是否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相符合,是否明确风险辨识范围、排查周期、风险等级、风险位置、致险情形、管控措施等内容,是否按要求落实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线上填报。
2、可检查企业作业现场,是否将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进行公示;可对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台账中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检查对应的风险位置是否按照管控措施予以落实,如张贴安全警示标志、高空作业平台下方安装防护网等。
3、可询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询问其是否了解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是否了解本单位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辨识及管控情况,是否了解最新的安全风险法规要求等。
六、法规解析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原文链接:https://jtt.ah.gov.cn/ztzl/pfxc/yasf/1230903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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