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苏交建便函〔2025〕274号
一、项目名称
徐圩港区疏港航道整治工程徐圩船闸工程水工建筑物施工项目(XWHD-CZSG标段)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杨明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7层
被投诉人:连云港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东
地址: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209号2002号、2102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徐圩港区疏港航道整治工程徐圩船闸工程水工建筑物施工项目XWHD-CZSG标段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于2025年6月25日向被投诉人提出异议,被投诉人未予答复,投诉人于2025年7月14日向我厅提出投诉。投诉事项:1.请求确认连云港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逾期答复异议人《关于徐圩港区疏港航道整治工程徐圩船闸工程水工建筑物施工项目XWHD-CZSG标段重新招标的质疑函》的行为违法;2.请求确认连云港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2025年6月19日发布的《徐圩港区疏港航道整治工程徐圩船闸工程水工建筑物施工项目XWHD-CZSG标段终止公告》违法;3.请求责令连云港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根据2025年6月11日发布的《徐圩港区疏港航道整治工程徐圩船闸工程水工建筑物施工项目XWHD-CZSG标段结果公示(复议)》的公告内容,从第二候选人、第三候选人中依法选定中标人。我厅经审查后依法受理,并于8月22日作出处理决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的第1、2项投诉事项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责令被投诉人对投诉人2025年5月28日异议补充书面答复,并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6月16日的异议与投诉人2025年6月25日的异议。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中标人应由被投诉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或由经被投诉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因此,投诉人第3项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
2025年8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jtyst.jiangsu.gov.cn/art/2025/8/26/art_41407_11629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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