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催告书》(津交2023040941号)公告送达
发布时间:2024-11-23
来源: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作者:佚名
张健(居民身份证号:12010219********11):
经调查,你于2023年11月27日驾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通过“滴滴车主”接单运营,搭载一名乘客,订单起点为华苑中电科创园接待中心,订单终点为滨江道天津环球金融中心。因在天津市南开区周邓纪念馆门口遇执法检查而在“滴滴车主”软件上取消订单,未收取乘客车费。你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单位于2024年4月12日对你作出警告、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于2024年4月25日,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官网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公告送达。
我单位于2024年10月12日向你邮寄《催告书》(津交2023040941号),因无人接收,上述执法文书已被邮局退回。由于无法直接、留置、邮寄送达《催告书》(津交202304094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将《催告书》(津交2023040941号)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 ,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天发科技园5号楼南开支队
联系电话:022-23769760
联 系 人:孙钰滨
2024年11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s://jtys.tj.gov.cn/ZWXX2900/TZGG2982/202411/t20241122_67864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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