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办法》 修订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2018年10月1日,交通运输部施行《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2020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和自治区现行统计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办法》共八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责、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实施、统计分析与监测、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监督检查、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开展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交通运输统计活动。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具有统计职能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交通运输统计工作人员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的相关责任。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责,共6条。主要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职能部门各自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职责。
第三章统计调查项目,共7条。主要明确了自治区自行实施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调查项目报批程序,并实行数据质量分级负责制定期开展统计数据的质量抽查。
第四章统计调查实施,共9条。主要明确了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变更或者调整统计调查制度,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或者备案程序。同时要保证数据质量,确保全区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第五章统计分析与监测,共4条,主要明确了交通运输经济运行分析报告报送方式及主要内容。
第六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共4条,主要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统计资料实施归口管理,统计资料的保存年限和公布要求,推进数据共享。
第七章监督检查,共5条,主要明确了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规定对全区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组织保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附则,共1条。
原文链接:http://jtyst.nmg.gov.cn/zwgk/zfxxgk/fdzdgknr/zcjd/202404/t20240416_24953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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