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撞坏他人车辆构成何罪
【案情】
2021年3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陶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欲从货场入口处逆行驶离该货场,与欲进入货场的王某驾驶单位的轻型自卸货车相遇。被告人陶某趁王某下车去找货场工作人员交涉之时,私自将王某车辆移位,王某发现后二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陶某故意调转车头用车尾撞击王某车辆车头,致该车辆保险杠、大灯、车门等部位损坏。经鉴定,被撞货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6228元。陶某辩解其并非故意撞被害人车辆。
【评析】
本案陶某故意撞坏他人车辆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场证人的证言与被告人陶某的供述、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相互印证,能够证实陶某因未经王某允许而私自挪车,双方发生言语争执,陶某某故意将王某驾驶的车辆撞坏。而根据陶某所驾驶货车档位示意图,倒车(R)档为右后部位,前进(1)档为左前部位,陶某亦自述车辆起步正常应挂前进(1)档,结合各证人间相互印证的陶某所述言语、神态及陶某谎称因拒接电话而发生撞车、现场监控视频中陶某撞车后的神态等,可以认定陶某具有毁坏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故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陶某拘役四个月,同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损失。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从而构成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被告人陶某因与他人发生言语争执,驾驶机动车对他人车辆停放的车辆进行撞击泄愤,其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自身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不仅失去了人身自由,还造成了个人经济损失以及给自身留下了一段人生污点。
作者:吴志坚编辑:厉欣
原文链接:https://jtt.ah.gov.cn/ztzl/pfxc/yasf/122208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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