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在全区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交通运输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按照“依法监管、教育引导、过罚相当、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巩固深化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切实维护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由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要求3部分组成。围绕巩固深化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切实维护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出按照“依法监管、教育引导、过罚相当、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树立守法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主要包括编制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承诺制、明确适用条件、规范适用程序、加强后续管理等5项内容。工作要求包括提高思想认识、准确把握尺度、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普法宣传等4个方面。
四、关键词诠释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原文链接:http://jtyst.nmg.gov.cn/zwgk/zfxxgk/fdzdgknr/zcjd/202401/t20240130_24612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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