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1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草案解读
为促进我省水路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方便小型船舶船员参加培训考试,申请证书,省交通运输厅起草了《吉林省1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吉林省1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大纲(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以下简称《规则》),《规则》中将原有的一至五等的船舶调整为一至三类船舶,压缩船舶分类层级,导致小型船舶归到三类船舶,这对于内河小型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要求过高,有大量雷达、电罗经、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的责任、船舶分道通航、船舶定线制等不适用我省小型船舶船员教学内容,因此亟需制定适合我省特点的小型船舶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为小型船舶船员参加培训考试和申请证书提供便利。
目前广东、广西、浙江、海南、湖南、山西、辽宁等省份均已制定并实施适用于本辖区的《1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726号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2019年修订)
(三)《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
(四)《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海船员〔2021〕46号)
三、《办法》及大纲的主要内容
(一)免除1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船员培训和考试水上服务资历的要求。
(二)通过对浙江、广东、广西、海南等省份《办法》的调研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吉林省1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大纲》,删减了电罗经、雷达、测深仪、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的责任、船舶分道通航、船舶定线制等不适用我省的教学内容,增加了冰封期船舶安全管理等具有我省气候特点的培训内容,使培训内容更加符合我省实际。
(三)调整培训课时,将原300总吨内河船舶驾驶员186个课时的培训时长调整为适用于100总吨以下小型船舶的56课时,减轻船员负担。
相关意见征集:关于《吉林省1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jtyst.jl.gov.cn/zw_133208/zcjd/cajd/202309/t20230912_87954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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