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修订)》解读
解读人:陈婷婷厅政策法规处联系方式:0551-63623535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5年3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皖交政法〔2015〕3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机制,健全具有交通运输行业特色的惩防体系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系省直单位规范重大事项决策之先例。近两年来,随着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00号)相关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对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保持制度统一,严格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管理,有必要对《实施意见》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等法规规章文件,并注重与厅前期印发的规范涉企政策制定程序、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等制度相协调,形成了《实施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履行了集体决策程序后,印发实施。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原为“1+9”体例,即1个《实施意见》和9个制度附件,修订后仍保持现行总体框架不变的情况下,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对《实施意见》中的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对照《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并根据厅财务处关于“大额资金安排”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对相关段落的文字作了修改。
二是对附件1中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规定依据《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其他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作出文字修改,明确了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动态目录管理,结合改革后机构设置实际明确“四中心一局”辅助做好行政决策研究论证的职能。
三是结合交通运输部、省委省政府对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新要求,对其他附件的有关制度做了文字表述的完善。
原文链接:https://jtt.ah.gov.cn/public/21701/121763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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