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继续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粤交法〔2023〕71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继续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70号)以及委托事项的实施情况,我厅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以下省级行政职权事项。
一、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二、超限运输车辆跨市行驶公路审批【根据粤府〔2022〕70号文,该事项名称更新为“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跨市)”】。
三、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具有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等情形,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四、对直通港澳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口岸、日发班次下限或者停靠站点经营的;直通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核实包车的真实性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直通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不能提供有效包车合同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客运)从事境内区间的道路运输经营等情形,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五、对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行政处罚【根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1号),该事项已取消】。
六、对由省级航道部门负责审核的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报送的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上述事项的实施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保障措施。我厅将继续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2月17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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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td.gd.gov.cn/zcwj_n/zcfg/content/post_40972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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