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05
来源: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2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减并港口收费、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的决策部署,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实地调研、征求意见、成本监审等制定了将港口设施保安费并入港口作业包干费、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收费、扩大船方自主决定是否使用拖轮的船舶范围等措施,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降低货主企业和船公司物流成本,促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
二、内容
一是减并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取消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政府定价,将其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作为子项,该子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原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
二是分类定向降低18个沿海港口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引航(移泊)费标准。深圳港、湄洲湾港、日照港、锦州港等4个港口降低引航费基准费率15%,上海港、宁波舟山港、大连港、唐山港、青岛港、连云港、湛江港、福州港、防城港、威海港、黄骅港、烟台港、厦门港、泉州港等14个港口降低引航费基准费率10%,上海港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5%执行,2024年1月1日按降低10%执行。经测算,以上沿海港口引航机构减费金额约每年3.2亿元。
三是完善拖轮费收费政策,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中国籍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四是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行为,督促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加强港口经营市场监管,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相关政策: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jtt.hebei.gov.cn/jtyst/zwgk/jcxxgk/zcwj/zcjd/10164652222381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最新加入
2025-09-30粤港澳大湾区狮子洋大...
2025-09-29华东空管局培训中心培...
2025-09-29江西空管分局联合多家...
2025-09-29湛江空管站开展民航通...
2025-09-29河南空管分局举办20...
2025-09-29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赴...
2025-09-29江西空管分局顺利完成...
2025-09-29东北空管局曾军副局长...
2025-09-29管理局调研“乌鲁木齐...
热门资讯
2021-04-07[湖北]省道路运输事...
2021-03-27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
2023-07-12中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
2025-02-08党史学习教育在行动:...
2021-03-23长江沿岸公司实地勘察...
2021-03-2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
2021-04-09市交通局党委专题学习...
2021-04-01[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03-24交通运输部点名曝光安...
2021-03-16成达万高铁获国家发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