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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市域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浮动 实施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04 来源: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作者:佚名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出租车运价改革,促进出租车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优化市域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机制方案的实施要求,现制定市域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浮动实施规则,具体通知如下:

  一、实施原则

  市域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管理形式由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采取“基准运价±浮动幅度”模式,浮动幅度分为+5%、0、-5%三档,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高峰时段、平峰时段自主选择一档执行。

  二、实施对象

  所属车辆全部完成智能计价器更新的市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三、实施周期

  运价浮动实施周期为一年,每年7月1日~次年6月30日。首次运价浮动启动时间与优化运价结构(2022年1月15日)同步,实行至2022年6月30日。

  四、实施方式

  (一)浮动规则

  高峰时段(除法定节假日及周六、周日):7:00(含)~10:00、16:00(含)~19:00,市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可选择浮动幅度+5%或者不浮动;

  平峰时段(除法定节假日及周六、周日):10:00(含)~16:00,市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可选择浮动幅度-5%或者不浮动。

  (二)操作方式

  市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可综合考虑市场需求、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每年6月15日前向市道路运输发展中心报备下一个周期运价浮动方案,个体工商户由托管公司统一报备,于当年7月1日起实施。

  首次运价浮动方案于2022年1月10日前完成报备。

  (三)实施条件

  1.市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自报备之日前的三年内,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有两次为B级的,下一个周期不得实施运价浮动;

  2.市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被列入本市道路运输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在信用修复完成前,不得实施运价浮动;

  3.市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自报备之日前的一年内,被交通执法部门责令两次及以上暂停营业的,下一个周期不得实施运价浮动;

  4.个体工商户自报备之日前的一年内,所属营运车辆发生三次以上严重违法案件的,下一个周期不得实施运价浮动。

  上述条件除首次运价浮动之外实施。

  五、配套保障

  为严格落实行业明码标价制度,市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实行运价浮动时,必须配套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车辆顶灯分时段显示浮动幅度;

  (二)在车内显著位置规范张贴浮动方案;

  (三)在运价浮动实施前,开展驾驶员宣贯及操作培训,让每位驾驶员熟知所属公司(业户)运价浮动方案。同时,要求驾驶员在乘客上车时,主动提示乘客相应时段的浮动幅度。

  

  六、本通知自2022年1月15日起实施。

  

  

  

  市交通委 市发展改革委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原文链接:http://jtw.sh.gov.cn/zxzfxx/20220104/15bd574a2b96443c9d6e10ee1ca4ae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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