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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速G0611张掖至汶川公路青海省扁都口至门源段公路工程K32+960-K65、K65-K100段路面及附属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1-11-28 来源: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1.工程概况

  

  本次招标范围为标段范围内的路面、房建、交通安全设施、机电、绿化等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

  2.投标人资格要求

  资质要求

  BMLM1标段:1.同时具备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一级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一级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2.或同时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BMLM2标段:1.同时具备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一级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一级资质;2.或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

  业绩要求

  BMLM1标段近五年内(2016年7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通过交工验收,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类似项目经验:1.在国内独立完成过一项里程不小于20km的新建或改扩建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施工业绩;2.在国内独立完成过一项新建或改扩建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业绩;3.在国内独立完成过一项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机电工程(须含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隧道机电工程)施工业绩。

  BMLM2标段:近五年内(2016年7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通过交工验收,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类似项目经验:1.在国内独立完成过一项里程不小于20km的新建或改扩建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施工业绩;2.在国内独立完成过一项新建或改扩建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业绩;3.在国内独立完成过一项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机电工程(须含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施工业绩。

  信誉要求

  1.投标人信用等级在青海省交通运输厅评为B级及以上,未列入“黑名单”;如在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无信用等级评价,在交通运输部最新公布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中未被评价为C、D等级。

  2.拟投入的从业人员未被交通运输部或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列入“黑名单”。

  注:同时符合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要求

  主要人员要求

  人员

  人数

  资历要求

  在岗要求

  项目经理

  1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持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行业代码为S的不予认可),近5年内(2016年7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担任过一条里程不少于20Km的新建或改扩建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面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且在同一个项目中任职2年以上,如项目全建设周期不足2年,则任职周期应为项目全建设周期。

  如项目经理(含备选)或项目总工(含备选)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承诺函并附在投标文件中,格式自定

  备选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

  1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行业代码为S的不予认可),近5年内(2016年7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担任过一条里程不少于20Km新建或改扩建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路面工程施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且在同一个项目中任职2年以上,如项目全建设周期不足2年,则任职周期应为项目全建设周期。

  备选项目总工

  3.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项目评标办法采用“双信封”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4.公开时间

  2021年11月29日(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5.联系方式

  招标人:青海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朝阳西路23号

  邮编:810003

  联系人:张超

  电话:0971-4562619

  招标代理:青海省路达交通建设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朝阳西路23号

  邮编:810003

  联系人:赵馨竹

  电话:0971-4562120

  

  2021年11月26日


  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信用等级较高的优先

  (2)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工程量清单第200-第900章合计金额低的优先。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a.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b.联合体各方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去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13)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4)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名和投标单位电子章齐全,均符合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15)投标人填写的“诚信承诺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16)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文件未出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2.4项规定的情形。

  (4)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5)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汇总表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小写金额报价一致。

  (6)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7)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名和投标单位电子章齐全,均符合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2.1.2

  资格评审标准

  本项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况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证明材料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9)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10)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评分内容和权重分值划分:

  1、施工组织设计:40分

  2、主要人员25分

  3、其他因素

  (1)技术能力:10分

  (2)企业业绩:10分

  (3)履约信誉:15分

  

  2.2.3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

  评标价计算公式:

  评标价=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暂估价-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

  如本项目招标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无须按照本章第3.4.2项和第3.4.3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暂估价-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

  评标价计算公式修改为:评标价=修正后的投标报价

  3.2.4

  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选择前3名通过详细评审

  注:该数量的设置应避免本办法演变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该数量应不少于3名,最高不宜超过10名。此外,招标人可规定技术文件采用暗标形式编制。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说明: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各评分因素及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并对各评分因素进行细分(如有)、确定各评分因素细分项的分值,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合计应为100分。各评分因素(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七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评分标准说明:招标人应列明各评分因素或各评分因素细分项(如有)的评分标准并作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分的依据。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2.2.2(1)

  施工组织设计

  40分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5分

  一般得3-3.6分,较合理得3.6-4.3分,合理得4.3-5分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

  15分

  分析把握准确、方案可行、措施一般得9-10分,较好得10-13分,合理得13-15分

  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3分

  一般得1.8-2.2分,较合理得2.2-2.6分,合理得2.6-3分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4分

  一般得2.4-3分,较合理得3-3.4分,合理得3.4-4分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4分

  一般得2.4-3分,较合理得3-3.4分,合理得3.4-4分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3分

  一般得1.8-2.2分,较合理得2.2-2.6分,合理得2.6-3分

  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3分

  一般得1.8-2.2分,较合理得2.2-2.6分,合理得2.6-3分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3分

  一般得1.8-2.2分,较合理得2.2-2.6分,合理得2.6-3分

  2.2.2(2)

  主要人员

  25分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任职资格与业绩

  25分

  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得25分。

  其他因素

  技术能力

  10分

  与项目施工有关的国家级工法、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主编或参编过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10分

  获得与本项目施工内容有关的国家级工法、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主编或参编过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每有1项上述内容得5分,本项内容最高得10分。无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分。

  企业业绩

  10分

  企业业绩

  10分

  满足资格审查要求得10分。

  履约信誉

  15分

  履约信誉

  15分

  满足资格审查要求得10分。投标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干线公路),AA级加5分,A级加4分,B级加0分。

  投标人的信用等级以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及《青海省公路建设(施工)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青交办公[2014]81号)和《关于修订〈青海省公路建设(施工)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交办建管[2016]51号)的相关规定为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中标候选人资格的保留:

  (1)投标人取得某一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时,不再保留该投标人在其他标段的中标候选人资格。

  (2)投标人在两个标段同时排名第一时,取舍原则如下:

  ①保留投标报价较高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②当某标段仅有一位中标候选人时,不再保留该投标人在其他标段的中标候选人资格,即使该投标人在其他标段也获得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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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jtyst.qinghai.gov.cn/companynews/xxgk/2021-11-26-143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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