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1〕1526号)转给你们,并就我省做好该《办法》实施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广东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业资质的单位,可以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按照原许可的范围、区域继续从事养护作业活动。为确保新旧资质平稳过渡,广东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在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间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不再换发资质证书,在有效期满前仍可用于承接相应养护工程和招投标等经营活动。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在2023年1月1日后期满的,仍按原有效期执行。
二、为全力做好《办法》实施前资质申报系统建设等准备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将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暂停受理广东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业资质申请;在此之前已经受理的,仍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三、为在资质申办过程中进一步精简办事材料,《办法》实施后省交通运输厅对于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业绩认定原则上将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满足资质条件的网页截图为准,除此以外申请单位无需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请各地级市交通运输局及有关审核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实事求是把握对公路养护工程业绩的受理时限要求,特别是因客观或理解不到位的原因导致项目逾期需要补录的,也应及时受理并按规定审核。
相关附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1〕1526号.pdf
原文链接:http://td.gd.gov.cn/zwgk_n/jslyxxgk/zzxy/content/post_3678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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