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与公安两部门携手保障全区能源、生产生活等物资运输正常
发布时间:2021-11-12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近日,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各市(县)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能源物资、医疗物资、生产生活等物资运输保通保畅工作,确保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平稳运行。
一是对区外入宁的货运车辆,严格快速查验司乘人员体温、行程码、健康码及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不能提供核酸检测证明人员,由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现场或就近组织核酸检测,并在检测结果确认前在规定地点等候,减少人员流动风险。
二是对非中高风险地区来宁车辆,组织车辆从查验点到卸货地(点)点对点运输,途中和卸货期间司乘人员不下车,做好个人防护,卸货后确保车辆驶离我区。各高速公路检疫站点将此类车辆信息同步录入全区高速公路疫情防控大数据查验系统“离宁重点车辆模块”。
三是对仅过境我区车辆,在做好相关防护措施,确保司乘人员在过境期间不与外界接触的情况下,采取登记驾驶员信息、签订承担法律责任告知书、车辆封闭管理等措施,免予查验核酸检测证明。
四是对区内定点往返运输车辆,对司乘人员信息统计造册,做到人车固定,每日不定期查验司乘人员体温、行程码、健康码,每2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并向车辆入宁检疫站点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备案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人员及车辆信息,由公安部门制发专用通行证,持证车辆通过该检疫站点可不再查验核酸检结果。
五是对在区内外不定点运送重要生产生活物资的区内货运车辆,对司乘人员进行统计造册。无区外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保证每2天进行1次核酸测,并承诺承担相应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责任,可书面申请办理《宁夏道路货运车辆疫情期间防疫保障快速通行证》,在有效期内通行。持有此通行证的车辆,对司乘人员测量体温、查验健康码无异常的,予以快速通行。
原文链接:https://jtt.nx.gov.cn/xwzx/jtyw/202111/t20211111_3124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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